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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机关负责人在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撤换。审计机关有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采取临时强制措施权,建议主管部门纠正其有关规定权,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对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审计工作的处理、处罚权,对被审计单位违反预算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处理权,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理、处罚权,给予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建议权等。
审计是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在我国一般称为国家审计。我国国家审计机关包括设置的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设置的审计厅(局)两个层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各部门和地方人民、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各国审计都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强制性。
立审计,即由注册会计师受托有偿进行的审计活动,也称为民间审计。我国注册会计师协会(CICPA)在发布的《立审计基本准则》中指出:“立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立审计的风险高,责任重,因此审计理论的产生、发展及审计方法的变革都基本上是围绕立审计展开的。